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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受理条件:

(1)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3)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4)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

(5)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财务审计部联系电话:0459-6621158


公司地址:大庆市东风新村文华街2号 邮编:1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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