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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导读

    ----来源:大庆担保网 -作者:秩名 -点击:
    • 担保物权制度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经济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是物权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经历过违宪之争和漫长的七次审议后,在兼顾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和协调后终于获得通过。总体上说,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是非常现代化的,这标志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具体说来,进步之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法》用词更加科学。
        1、用“财产”代替了“物”。
        2、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代替“抵押”、“质押”、“留置”分别作为章节名称予以使用。
        这三对词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了立法者制定这些制度的立场。这些用词的变化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法治观念的转变,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这就给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供担保的财产数量和种类日益丰富。1、抵押权方面,第180条规定了浮动担保,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中,增加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2、质权方面,物权法也扩大了权利质权标的物的范围,第223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法律、应收账款、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等都规定在内。
        (三)承认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独立效力。
        《物权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混淆担保合同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的问题,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关于合同的规定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物权变动问题的情况下,才加以特别的规定,这样就分清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区别和联系,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统一。
        (四)《物权法》扩大了当事人的自治权。
        担保物权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私法自治领域的一项制度,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间,充分体现了私法的自治性。
      (五)《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降低了交易费用。
      我国长期以来在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实现成本太高,有些银行行使楼房抵押权的成本甚至高达其总价值的30%-40%。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了交易费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 Tags:物权法
    • 编辑:dqinfo 录入日期:2009-5-12 8: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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