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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经营不善破产 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导读
----来源:大庆担保网 -作者:
秩名
-点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担保公司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当期实际发生担保损失总额内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海南经济报
Tags:
企业贷
编辑:
dqinfo
录入日期:2009-5-12 8: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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